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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512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
四、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六、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 胡正明
书 记 员 韩 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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