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3刑初5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微信名:翱翔的雄鹰),男,1971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曾于2012年7月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9月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因违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微信名:冲冲),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南通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沙某2(微信名:倪平),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南通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曾于2013年11月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3月因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因违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沙某1,男,1961年3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南通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曾于2006年6月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7月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7月因违法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5月因违法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胡某、沙某2、沙某1犯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青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胡某、沙某2、沙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