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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4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性,1994年8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宁国市。2014年9月因盗窃罪被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1年4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佰元。因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凤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暘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8日,被告人彭某结伙陈宗新、张某(均另案处理),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由陈宗新担任赌场老板,张某提供赌博场地,被告人彭某登陆账号、操盘、结算赌资及配钞。当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正在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的王某、黄某、赵某、徐某、白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并缴获赌资人民币22,100元,赌具迷你计算机1个。
被告人彭某于2022年2月18日16时许,在案发现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黄某、白某、徐某、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视频、照片,证人朱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户籍资料》、《工作情况》、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次要、辅助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但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彭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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