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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聚源桥村中宅15号。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技校文化,原系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宝山区公司保安,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宝林一村94号501室。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沈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需要,公诉人、被告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周 皓
审 判 员 董 翠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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