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3刑初296号 (2)
一、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韩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孙某、韩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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