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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3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曾用名殷某1,女,1995年3月25日生于江苏省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2021年5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4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孝伟,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潇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17年6月至10月,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XX公司理财产品,以投资齐鲁银行、宏祥新材等新三板股份的名义,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认购协议》《代持协议》《合伙协议》等,变相吸收存款。经审计,2017年6月至10月,XX公司共非法吸收人民币2,500余万元。被告人殷某于2017年6月至10月担任XX公司总部出纳期间,在明知XX公司不具备相关金融融资质资的情况下,提供个人名下的中信银行账户用于公司吸收资金,并负责统计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协议及吸收资金情况、转账等工作。
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殷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及在本院审理期间,殷某分别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33,800元。另查明,殷某于2020年8月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刘亮的犯罪行为,后刘亮于2021年3月被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投资人毛某、黄某、王某、汤某等人的证言及提供的投资合同、相关付款凭证等书证;同案关系人臧某、马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的XX公司《营业执照》;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上海XX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会计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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