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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9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58年4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XX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地本市徐汇区,住本市闵行区。2020年10月10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0月9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裕斌,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何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施裕斌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长审理期限、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8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徐汇区XX村XX号XX室家门口附近,因空调外机安装位置问题与住在该XX号XX室的被害人何某发生争吵。其间,王某用手挥打何某鼻部,造成何某鼻部受伤。经鉴定,何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致鼻出血,构成轻微伤。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其目前拒不供认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何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向法院缴纳赔偿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徐汇区XX村XX号XX室家门口附近,因空调外机安装位置问题与住在该XX号XX室的被害人何某发生争吵。其间,王某用手挥打何某鼻部,造成何某鼻部受伤。经鉴定,何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致鼻出血,构成轻微伤。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基本事实,后予以翻供,庭审中又能如实供述,并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另查明,被害人何某伤后进行医治。审理过程中,经鉴定,何某因外伤致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鼻出血等,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60天、营养期15天、护理期15天。期间,何某曾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以王某已向本院缴纳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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