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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5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自报),男,2002年11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务工人员,住贵州省锦屏县;因本案于2021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1日,被告人石某通过抖音发布王者荣耀游戏代练信息,在明知自己无能力达到国服橘右京水平的情况下,仍然收取被害人邱某的相关代练费用人民币7,950元,后未按邱某要求进行代练,而是将收到的款项用于挥霍且屏蔽被害人。
2021年6月5日,被告人石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其签字确认的照片,被害人邱某的陈述及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研判报告及调取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邱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丹辉
书 记 员 刘佳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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