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6刑初443号 (2)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木板等物均予以没收;在案退赔款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周某、周某1、王某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沈 磊
人民陪审员 姚 鑫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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