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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5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男,2002年11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原系徐州XX文化有限公司业务员工,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某,男,2002年6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原系徐州XX文化有限公司业务员工,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市辖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戚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戚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3月间,王某、谈某、王某2(均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成立徐州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徐州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B公司下设徐州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等分部。C公司授意被告人颜某、戚某等业务员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扮美女玩家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A公司在“小小语音”“哒哒语音”等开设的直播间内,并由A公司的女主播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被体罚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被告人颜某、戚某的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5,049.11元、44,568.56元。
被告人颜某、戚某于2021年5月10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1、李某1、孙某、万某、唐某1的陈述、充某、证人毛某、唐某2、李某2、韩某2、韩某3、王某、郝某的证言、证人韩某1、唐某3、周某、曹某、黄某、郭某、邹某、徐某2、李某3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信息截图、被告人颜某、戚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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