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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1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某,男,1991年1月5日出生,XX,户籍地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2011年5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秦仁伟,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以(2022)沪0110刑初197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上某犯故意伤害一案中止审理。
现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雯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人民陪审员 张顺发
书 记 员 王贺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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