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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2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1991年8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XX族,大专文化,南通小轩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本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21年4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2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贵,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卓英、曹洁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徐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陆某经他人招募加入菲律宾共和国境内的网络赌博犯罪团伙,明知系赌博应用程序,仍长期为“皇冠”赌博网站提供出款等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期间,被告人陆某共收取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陆某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XX村XX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陆某的行为已触犯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陆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陆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坦白并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余某、霍某、汪某、郄婷婷、刘某、许某、马某、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查询表、银行卡交易明细、赃证物品照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等书证、物证;被告人陆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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