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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男,2001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江西省萍乡市旭龙网吧收银员,户籍在江西省萍乡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斌,上海曾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及其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赵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于2021年4月至10月,在明知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九江、江西、交通、平安银行卡(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2910、XXXXXXXXXXXX6244、XXXXXXXXXXXXXXX8480、XXXXXXXXXXXXXXX5290)、微信账户、手机卡等有偿提供他人转账使用。
2021年5月至10月,陈某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粟某被网络敲诈勒索,其中赃款人民币20余万元系使用上述银行卡支付结算。
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1年12月16日至江西省萍乡市抓获被告人赖某。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赖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陈某、李某、于某、贺某、王某、杜某、粟某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等;涉案银行卡查询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赖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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