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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4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23日至1月27日间,被告人张某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街XX号“诗 XXX生会所”担任店长期间,明知他人向其租用场地系用于开设赌场,仍将该店V801包房提供给于某等人,用以开设以“牛牛”为赌博形式的赌场。被告人张某以此获利人民币4,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同案犯于某、陈某、刘某、郗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罗某、胡某、何某、孙某1、严某、赵某、孙某2、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检查证、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
行政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转账记录截图,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系从犯、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诫勉语:张某红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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