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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4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被告人赖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3216)中国平安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3629)、中国农业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1373)、广西北部湾银行(卡号:XXXXXXXXXXXX591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7222)、中国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5353)及绑定的手机卡交他人使用。经查,上述银行卡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用于收取、转移吴某(转账地为上海市青浦区)、左某等21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2021年9月24日,被告人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若在审理阶段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赖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并且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赖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赖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银行卡5张予以没收。
诫勉语:赖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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