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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自报),男,1989年7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邵涵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辩护人邵涵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7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金某伙同金某、彭某1、彭某2(均另案处理)在金某位于湖北省仙桃市XX镇XX街XX号的家中共同开设“旗舰28”网络赌场,并以“加拿大28”的形式通过网络招揽赌客赌博,已查证赌场涉及赌资人民币约90万元(以下币种皆同),至案发,被告人金某获利2.3万余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及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人刘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转账记录截图等,同案关系人杨某、彭某1的供述及签字确认的手机截图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相关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资料等,并当庭讯问了金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故意犯罪,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金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仅负责上下分,不负责记账和结算,也没有招揽赌客,每月固定6千元工资,没有按赌场利润分成获利;涉案赌博软件由金某购买,彭某1、彭某2等人亦由金某招募。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愿意认罪悔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退赃意愿,限于经济拮据暂时无力退赃。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1年7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均另处)在湖北省仙桃市XX镇共同开设“旗舰28”网络赌场,通过网络招募赌客后以“加拿大28”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中金某负责上下分、结算收益等工作;经查证,上述赌博平台涉及赌资约90万元。至案发,金某从中非法获利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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