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9刑初58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
三、被告人杜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
四、追缴违法所得、犯罪工具连同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鹏
人民陪审员 刘若曼
人民陪审员 赵 阳
书 记 员 王铮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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