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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2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渠某,女,1992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XX,大学文化,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颖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李某某、路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成立公司,通过招募的业务团队,以向上海本地中小微企业投资为名,通过高额年化收益且承诺保本吸引社会公众出借资金,非法集资后将资金出借给延边XX集团有限公司。后又陆续推出“天使合伙人”、“秸秆新能源综合利用改造”、“拍吖吖”电子商铺销售等项目,均以高额年化收益吸引投资人出借资金,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4亿余元。
被告人渠某自2015年3月起进入仲惠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上述某某公司理财产品,并从中获利。经司法审计,渠某任职期间参与签订的投资合同金额共计1800余万元,其中续签合同7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500余万元。
2021年9月9日,被告人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退赔个人违法所得23万元。
被告人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印某、姜某的证言以及证人提供的信息登记表、会员出借咨询服务合同,仲惠公司业务统计表,司法会计补充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情况,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渠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经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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