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4刑初2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XX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崇仁县,本市无固定住所。2016年6月8日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5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行政拘留三日。2022年5月3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由该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辩护人马宁,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天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至本市徐汇区XX路XX路公交枢纽站附近,窃取被害人张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经鉴定,被盗杰宝大王牌********型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及充电器共计价值人民币3,023元。
2022年5月3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并在其临时住处查获被盗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认为被告人黄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在本案中具有坦白等相应情节,且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