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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93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5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XX,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南通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逮捕,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5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金莺、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曹某(另案处理)、刘某1(另案处理)结伙,利用刘某1系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由刘某1提供钥匙或者打开仓库门,被告人刘某某与曹某共同将仓库内的设备转移至仓库外并销赃,共得款人民币1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刘某某得4.7万余元,刘某1得3.4万余元,曹某得2.1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同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曹某、刘某1共同将7个西门子数字模组带出XX股份公司仓库,后由被告人刘某某在“闲鱼”平台上以15,800元的价格(因质量问题,后退700元)卖给夏某。经鉴定,上述设备共计价值34038.66元。
2.同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曹某、刘某1共同将12个火警按钮、70个火警报警探头、20个火警探头接线中圈带出XX股份公司仓库,后由被告人刘某某在“闲鱼”平台上以34,5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经鉴定,上述设备共计价值90,400元。
3.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1共同将4个火警报警器探头、25个火警按钮与5个西门子数字模组带出XX股份公司仓库,由刘某2(另案处理)带离厂区。后由被告人刘某某在“闲鱼”平台上将上述火警报警器探头、火警按钮与其自行收购的15个火警按钮一同以45,2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将上述西门子数字模组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夏某。经鉴定,上述涉案的设备共计价值35,546.89元。
4.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1共同将1个编码器、2个隔离栅、2个地址单元、2个底座带出XX股份公司仓库,由刘某2带离厂区,后由被告人刘某某在“闲鱼”平台上与其自有的1个火警控制器和1个复示器一同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施某。经鉴定,上述涉案的设备共计价值9,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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