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7101刑初93号 (2)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犯共同赔偿被害单位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
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卢婷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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