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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5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自报),男,1997年5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务川XXXX自治县;2018年5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5月因猥亵行为被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君理,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二(自报),男,1989年6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仡佬族,小学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自报),男,2001年1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苗族,初中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二、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二、王某及辩护人周君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二、王某至本区金山区XX路星耀KTV内酒后无故挑起事端,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二、王某随意殴打KTV工作人员杨某、林某、朱某。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林某、朱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候;2022年1月16日、同月18日,被告人徐某二、王某分别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林某、朱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二、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退赔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二、王某拘役六个月,对被告人徐某二、王某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二、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同公诉机关起诉书中关于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并提出徐某某的未婚妻目前处于妊娠期,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二、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徐某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徐某二、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敏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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