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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4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某,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残联员工,户籍地本市松江区,住本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柴某某通过利用“嘟嘟松江麻将”手机APP内亲友圈功能开设房间供赌客赌博,制定赌博规则并每局收取人民币3元的台费。期间,被告人柴某某收取台费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柴某某向本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其供述、签字确认的照片,证人陆某、张某、陈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封存笔录、转账记录表、侦破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柴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柴某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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