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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2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暂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11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本院于2022年4月5日中止审理,同年7月15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恒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赵某于2020年7月,在“91porn”网站使用“land1017”账号发布内含淫秽照片的帖子供不特定群体浏览,该帖子点击量已达21万余次。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鉴定,上述涉案帖子内的送鉴照片系淫秽物品。
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赵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XX号XX楼XX单元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闵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调取的网站截图照片、取证视频,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赵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手机、电脑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书 记 员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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