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7刑初5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6年4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2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潇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至案发,刘某通过微信推广赌博平台“百盛娱乐”APP,发展下线,从中获利人民币三千余元。
2021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其已退出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百盛娱乐”网络赌博平台账户及平台代理截图,平台推广二维码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87.15元,可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在案人民币三千五百八十七元一角五分,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