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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408号 (3)
一、被告人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
四、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
五、被告人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手机、赌具、赌资等物,予以没收。
七、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胡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八、被告人陶某某、石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吉良
审 判 员 陈 镪
人民陪审员 邹宝平
书 记 员 郭丽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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