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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0刑初2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1,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XX,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22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阳峰,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2)Z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诸寅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1及辩护人唐阳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起,被告人朱某1与任某、麻某(均已判决)经合谋,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由任某、麻某联系采购空酒瓶及低价酒原液等,并由任某寻找买家,使用麻某等人的微信账户用于收款;朱某1则在其山东省费县XX镇XX村的老宅搭建假酒生产窝点,招募朱某2(已判决)使用灌装器、压盖器等设备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招募李某2(已判决)运输原材料及成品来往生产窝点与物流公司,同时使用朱某3(已判决)等人的微信账户用于收款,并在朱某3的麻辣烫店内存放制假物品。至案发,朱某1、任某、麻某向汪某(已判决)销售假冒尊尼获加、马爹利、芝华士、杰克丹尼等各类洋酒共计11万余元。
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某1的生产窝点及朱某3的麻辣烫店内查获成品洋酒41瓶、假酒生产用设备3台、酒原液59箱、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瓶盖、标识及空瓶。同日,公安机关在汪某的住处、车辆及仓库内查获洋酒550余箱及各类洋酒包装盒1100余个。经鉴定,上述洋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2年1月7日,被告人朱某1在山东省费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胥某、李某、代某的证言,证人韩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手机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及显示收货地址为本市嘉定区的物流单据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相关照片等,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授权书、营业执照等,鉴定书,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朱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多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1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朱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朱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朱某1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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