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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2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女,1987年8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于2021年1月26日向“波哥”(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及身份信息用于转账。当日16时许,马某因被他人网络诈骗于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向唐某建设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万元。后唐某将其手机内收到的转账短信验证码提供给他人用于转出上述赃款,并获得好处费1万元。
2022年2月28日,被告人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涉案款0.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邮件记录截屏、转账截屏,证人易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涉案银行账户明细、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案发经过》,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北塔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经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能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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