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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1,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2022年1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涛,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1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马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贺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李某(另处)名下的湖北省XX联合社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7631)以人民币1,000元提供给他人使用。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活动,致使陈湘芸等人被他人电信诈骗,其中诈骗赃款62万余元转入该银行卡内。2022年1月7日,被告人贺某1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到案后,贺某1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李某、贺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电信诈骗被害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笔录,湖北省XX联合社账户交易明细及部库资料,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贺某1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贺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1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1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贺某1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贺某1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供认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贺某1的辩护人对起诉书内容亦无异议,还提出被告人贺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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