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1刑初267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赌资予以没收;被告人汪某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池晓烽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李艳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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