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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3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暂住上海市嘉定区。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2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阮某驾驶牌号是赣EXXXXX的面包车至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号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配送大米,但被发现配送的大米数量少于配送单记载数额。与被告人阮某同行的公司老板阮某担心面包车被XX公司扣押,遂指使阮某将车开出XX公司。当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阮某驾车行驶到XX公司门口时,因担心被保安拦截扣押,故意加速撞坏车辆识别系统和升降杆后开车离开。经估价,被损坏道闸系统物损价值人民币12,416元。
另查明,被告人阮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阮某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XX公司上述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阮某的供述、证人阮某、张某、沈某、白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赔偿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阮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他人已代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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