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7刑初404号 (2)
一、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夏建华
樊 卓 然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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