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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3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6月10日生,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4年12月11日生,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5年3月26日生,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男,1996年6月17日生,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4月24日生,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97年9月4日生,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车某某、马某、朱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2年3月28日中止审理,现已具备开庭条件,可以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 汪 燕
书 记 员 奚叶沁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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