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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3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周某某,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2015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2022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以(2022)沪0117刑初337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本案已具备开庭条件,可以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余 乐
书 记 员 曹婧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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