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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5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本案于2021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利,为“月亮湾”淫秽视频网站(以下简称“月亮湾”网站)担任代理,通过在多个QQ群内转发链接的方式进行推广,后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获利。黄某某(另处)为李某某提供支付宝、微信,帮助收款、转款。上述期间,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8,073.3元(以下币种同),其中李某某账户收款11,817元,黄某某账户收款16,256.3元。
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查起诉阶段,黄某某退缴了16,256.3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向本院退缴了11,81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若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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