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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5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自报),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高陂镇乌槎开发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9月起,“小黑”(另案处理)指使李某某(已被判决)从网上下载源代码、租借境外服务器搭建“月牙儿”网站,存放大量淫秽视频。
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沈某为非法牟利,经他人纠集后成为“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的代理,通过微博对“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进行推广,并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按照比例抽成。期间,被告人沈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1.7万余元。2021年7月9日,被告人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某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若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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