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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5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自报),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2月至6月期间,陈某某(已被判决)为牟利,在互联网上搭建“月亮湾”“依兔”淫秽视频网站,放置淫秽视频链接,收取会员费后供会员浏览淫秽视频。公安机关分别从“月亮湾”“依兔”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各26部,经鉴定,上述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刘某为非法牟利,经他人纠集后成为上述淫秽网站代理,通过微博对网站进行推广,并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期间,被告人刘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1.14万余元。2021年11月5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刘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1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若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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