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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5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1985年8月31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户籍地本区,住本区;因本案于2022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微信群召集赌客,制定赌博规则,并利用“哈灵麻将”APP亲友圈功能组织多人赌博,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台费,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1.3万余元。
2022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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