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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4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自报),男,2001年6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某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三学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3月29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鑫,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自报),男,2002年4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市职业学院大一学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3月29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2002年12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某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3月29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自报),男,2002年4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某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三学生,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3月29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未刑诉〔20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肖某某、王某某、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小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肖某某、王某某、高某及辩护人张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为牟利,明知钱款来路不正,仍通过提供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被骗钱款予以转移,并介绍被告人肖某某及贾某(另案处理)以同样的方式提供帮助。后被告人肖某某为牟利,介绍被告人王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程某(另案处理)以提供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被骗钱款予以转移,并从中获取佣金。同时,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被告人高某以同样的方式转移被害人被骗钱款,并从中获取佣金。
经查,被告人秦某某转移被害人赵某、张某、黄某、韦某被骗钱款人民币72,446元;被告人肖某某介绍并协助王某某、王某某、程某转移被害人黄某、韦某被骗钱款人民币42,830元;被告人王某某转移被害人韦某被骗钱款人民币21,150元,介绍并协助被告人高某转移被害人赵某、张某被骗钱款人民币25,616元;被告人高某转移被害人赵某、张某被骗钱款人民币25,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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