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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8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91年1月19日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辩护人周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13日3时许,被告人XX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公路XX弄XX广场南入口处,因怀疑前妻董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故驾驶董某所有的牌照号为赣FXXXXX的白色奔驰轿车,撞击董某乘坐的由被害人顾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沪AXXXXX的黑色比亚迪网约车,致使白色奔驰轿车(物损价值人民币83,894元)、黑色比亚迪网约车(物损价值人民币12,962元)及停放于路边的被害人祝某所有的牌照号为浙AXXXXX7的荣威轿车(物损价值人民币6,395元)三车受损。
被告人XXX在案发现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XXX已对被害人董某、顾某、祝某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董某、顾某、祝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相关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上海市XX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事故现场照片,相关谅解书、汽车维修清单、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X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XXX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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