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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女,1992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上海市宝山区。2016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崔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21年8月中旬,被告人蔡某伙同吉某、李某1、李某2(均另案处理)共同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招揽赌客以网络百家乐形式参与赌博。8月下旬,蔡某介绍姜某(另案处理)至上址负责提供亚新平台账号及配资,姜某安排李某3(另案处理)负责操盘。蔡某伙同吉某、李某1、姜某、李某2五人共同参与码量返水分成。同年9月7日17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址查获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赌博的周某、范某、陈某1、张某、王某、陈某2,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4,785元及电脑主机、硬盘等。被告人蔡某于2021年11月7日被民警抓获。
为证实前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吉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周某、范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沈某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办案说明》《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蔡某的部分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蔡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蔡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辩称其仅参与赌博,没有参与赌场经营。
辩护人提出蔡某仅参与赌博,并没有参加赌场的经营活动也没有介绍其他赌客参与,现仅有同案人员和赌客等人的言辞证据,缺乏书面证据的印证,指控证据不充分。辩护人当庭出示扣押在案的记账单,证实蔡某和赌场组织没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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