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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19号 (2)
经审理查明,自2021年8月中旬,被告人蔡某伙同吉某、李某1、李某2(均另案处理)共同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招揽赌客以网络百家乐形式参与赌博。8月下旬,蔡某介绍姜某(另案处理)至上址负责提供亚新平台账号及配资,姜某安排李某3(另案处理)负责操盘。蔡某伙同吉某、李某1、姜某、李某2五人共同参与码量返水分成。
同年9月7日17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址查获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赌博的周某、范某、陈某1、张某、王某、陈某2,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4,785元及电脑主机、硬盘等。被告人蔡某于2021年11月7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吉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8月,姜某、蔡某、吉某、李某1、李某2等人共同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其中姜某系赌场老板,提供网络百家乐的账号、密码及赌资,李某2平时拉客、烧饭等,李某3负责操盘,李某1、蔡某帮赌场介绍赌客进行赌博,拿千分之二的码量返水。
2、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8月,蔡某、吉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姜某等人共同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其中李某2、姜某系老板,吉某租借了该赌场,负责接送赌客和烧饭,李某3系赌场操盘手,蔡某介绍这个赌场给姜某并拿千分之二的返水。
3、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8月,吉某租借了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让李某1、李某2帮忙拉客,李某1找来蔡某,蔡某又找了李亚银和姜某,姜某带着赌博账号和密码、资金在上述出租屋内开设赌场。平日,蔡某会帮赌场拉生意找赌客,拿千分之二的码量返水。
4、证人周某、范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的网络百家乐赌场内参与赌博的事实。其中范某辨认出该赌场的老板有李某2、蔡某、姜某。
5、证人沈某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21年8月,经李某2介绍,沈某将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出借给吉某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蔡某、李某2等人处扣押手机一部。
7、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吉某和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吉某向蔡某询问网络百家乐的账号密码的内容,并谈及让人带配钞等与赌场经营相关事宜。
8、《办案说明》《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蔡某被抓获归案的到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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