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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2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62年5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199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1年12月因犯介绍卖淫罪、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辩护人季娴,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季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1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至本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1楼,趁被害人沈某在家中熟睡房门未锁之际,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得屋内的一枚戒指、一串貔貅手串及一张消费卡后逃逸,并于逃逸过程中将所盗财物丢弃于路边花坛。被害人沈某于当日报案,次日被告人胡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均已灭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具有累犯、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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