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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2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通州市,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2013年1月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2019年12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2年1月26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辩护人张玉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柳阴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辩护人张玉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2022年1月26日,公安人员在曹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XXXXX3的车辆,以及其位于本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住处查获各类品牌香烟共计313.5条。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上述香烟均为真品卷烟,价值15万余元。
2022年1月26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基本能够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曹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查获物品清单,相关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工作情况,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XX局《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等,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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