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6刑初273号 (2)
一、被告人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收缴的卷烟等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顾正仰
书 记 员 龚 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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