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1刑初2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小花,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吉林省长春市,暂住上海市黄浦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被本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2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亮,上海紫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有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小花、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方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邵某、汤某、鲁某(均已判决)共同承租本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百家乐赌场。由邵某实际管理,由汤某负责操盘、与后庄结算码量返水、配钞,由陈某3提供百家乐网址及密码。赌场经营期间,邵某联系被告人沈某、杨某让其多从社会上招揽人员前去上址参赌,并分别口头承诺2.5、1.5的分成比例。至案发,沈某、杨某分别从邵某处获取人民币5,000元、2,000元分成。
2022年2月9日、10日,被告人沈某、杨某先后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杨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沈某、杨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杨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