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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76号 (2)
一、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邱纯杰
书 记 员 卢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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