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1刑初269号 (2)
一、被告人洪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洪某作案使用的手机,予以没收;洪某违法所得的钱款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人民陪审员 聂慧芳
人民陪审员 颜仁多
书 记 员 卢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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