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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64号 (3)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经营为目的,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邱纯杰
审 判 员 袁伟民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陈奕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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