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01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女,1960年1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本市黄浦区,暂住本市黄浦区;曾因赌博的违法行为分别于2008年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08年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于2021年11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冬梅,上海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刘冬梅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于2022年3月28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22年6月23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自2021年10月22日起,伙同他人共同参与以戴某名义租赁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招揽黄某(另行处理)担任赌场操盘手,同时入住赌场负责招揽赌客、查看监控、下楼望风以及管理赌场的日常事务。该赌场招揽违法嫌疑人冯某、谭某、任某、徐某2、范某等人在上述地点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2021年11月7日,公安机关接报至上址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薛某及上述赌客,并缴获电脑主机、赌资现金人民币74,369元等。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做了如实供述。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戴某、王某1、冯某、谭某、任某、徐某2、范某、徐某1、陈某的书面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经被告人薛某及涉赌人员签字确认的指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五里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薛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薛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薛某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