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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女,1960年1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本市黄浦区,暂住本市黄浦区;曾因赌博的违法行为分别于2008年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08年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于2021年11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冬梅,上海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刘冬梅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于2022年3月28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22年6月23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自2021年10月22日起,伙同他人共同参与以戴某名义租赁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招揽黄某(另行处理)担任赌场操盘手,同时入住赌场负责招揽赌客、查看监控、下楼望风以及管理赌场的日常事务。该赌场招揽违法嫌疑人冯某、谭某、任某、徐某2、范某等人在上述地点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2021年11月7日,公安机关接报至上址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薛某及上述赌客,并缴获电脑主机、赌资现金人民币74,369元等。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做了如实供述。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戴某、王某1、冯某、谭某、任某、徐某2、范某、徐某1、陈某的书面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经被告人薛某及涉赌人员签字确认的指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五里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薛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薛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薛某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薛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但提出:本案还存在“后庄”老板,其系受雇从事本案的相关行为。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薛某被胁迫参与犯罪,系胁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薛某在本案中未起到主要作用,也不是本案的出资人,根据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等,应认定其为从犯;本案涉案赌场开设的时间短,被告人薛某能当庭认罪,其本人身患疾病,不适宜再羁押。综上,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薛某判处较短的刑期。为此,辩护人提供了证人朱某、王某2的自书证言及相关录音。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薛某伙同他人,共同参与以戴某名义租赁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后被告人薛某入住上址,并在该赌场负责招揽、接待赌客、查看监控、下楼望风以及管理赌场的日常事务等。经被告人薛某等人招揽、介绍,冯某、谭某、任某、徐某2、范某等涉赌人员在上址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黄某担任赌场的操盘手。
2021年11月7日凌晨,公安机关接报至上址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薛某及前述涉赌人员,并缴获电脑主机、赌资人民币74,369元等。黄某逃离现场。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戴某、王某1的书面证言及王某1的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五里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微信转账截图证实,由房屋中介王某1居间,被告人薛某与他人共同以戴某名义租赁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21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1日,2021年10月20日交房,月租金人民币12,000元,付2押1,补充条款约定签署合同前支付的人民币2,000元作为承租房屋的意向金,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自动转为房屋租赁保证金,薛某在租赁合同上代戴某签名;系王某1老客户的一自称姓赵、微信号为“MZ1347642409”、微信昵称为“麻将精神!”的男子于2021年10月18日晚给付人民币2,000元给王某1;被告人薛某于2021年10月19日下午给付人民币34,000元给王某1;王某1辨认出薛某系代戴某在租赁合同上签名的女子,夏辉系与戴某同至王某1公司洽谈房屋租赁事宜的自称姓赵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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